组织

TEEC章程


清华企业家协会(TEEC)章程


清华企业家协会是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注册的社会团体组织,注册名称:【中关村清大企业家联谊会】,英文名称为【Tsinghua Entrepreneur and Executive Club】,缩写为【TEEC】。

清华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协会“TEEC”)是专门面向清华校友的、非政治性的、非商业化的、民办的、以重视企业价值中科技含量的企业家为主体的、其成员经特邀方可加入的组织。

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的创业是国家发展的关键要素。协会的宗旨是汇聚校友企业家,促进创新和创业,回馈母校和社会。协会的价值观是:受助、互助、助人。

协会致力于发展认同协会的宗旨和价值观、愿意履行会员义务、在中国和海外商界具有影响力的清华校友为会员,以形成一个志同道合、相互        交流、资源共享的组织,促成会员之间基于共同兴趣和利益的紧密合作关系。

在协会会员之间,因其专业、行业和公司背景等原因,会存在业务上的竞争关系,但这不应当影响会员彼此之间在清华校友的感情纽带上互相支持和帮助的动机和行为。协会追求的目标是:用集体的成功,成就个人的成功。清华企业家协会努力塑造 TEEC的集体英雄主义精神和荣誉感。

协会作为清华校友企业家组织,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理解和合作。本着开放、求实、创新的精神积极寻求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共同维护和扩展这个优秀的平台。

第一章  会员 

第一条  校友

协会会员必须是以全日制获得过清华大学正式学位或学历的校友。

第二条  企业家

协会主要吸收校友中重视企业价值中科技含量的企业家成为会员;同时,可吸收相关行业的部分校友加入,如为企业的经营提供专业服务的行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法律、审计、咨询等领域的校友,以及在国内外大型科技类行业领先企业或重要国内、国际组织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校友,以及经理事会充分讨论后认为特定理由清晰、充分,并一致通过认可的特批校友等,成为会员。

第三条  创业经验

协会会员或具有丰富的创业经历和经验、其创办或掌管的企业达到一定规模、其个人或企业在其参与的技术和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或有相当的影响力;或拥有在国际或国内知名机构从事高层管理工作的丰富经历、在业界活跃并有积极的影响力,其加入将提升协会的品质、扩大协会的资源、并为协会其它会员带来积极的帮助。

第四条  会员平等

会员无论年龄大小、职位高低,在协会内一律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五条  入会申请

发展会员时,须有至少 3 名协会会员提交书面推荐信。申请者无论是否接到事先邀请,都要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个人的详细履历,经过为期一周的会内公示,经由理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协会方对候选人发出正式入会邀请。

第六条  会费

会员应缴纳会费。积极、按时、足额缴纳会费是会员的基本义务,也是认同协会的宗旨和价值观的重要的具体体现。会费的具体数额、缴纳时间及其它执行性规则由理事会确定。

第七条  会员义务

1. 认同协会宗旨和价值观并付诸实践,坚守汇聚校友企业家,促进创新和创业,回馈母校和社会的宗旨,理解并认同受助、互助、助人的价值观;

2. 自觉遵守章程和协会的其它规定;

3. 主动维护协会名誉和形象;

4. 积极为协会的发展建言献策,并身体力行;

5. 积极与其他会员交流和沟通、积极参加协会活动,为协会的发展壮大贡献力量;

6. 努力遵守协会提出的各项要求和、完成协会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  会员权利

1.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阅读协会的文件,享受协会的资源,及时获得协会的资讯;

2. 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有关协会发展的讨论;

3. 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4. 被选举权;

5. 监督理事会、监事长、执委会和秘书处的工作;

6. 在协会对会员个人做出退会处理决定前,本人有权要求与理事会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进行申辩,其他会员可以作证和为其申辩。

第九条  名誉会员和荣休会员

经理事会讨论并一致通过,协会可发展少量名誉会员及荣休会员。名誉会员及荣休会员无需缴纳会费,可以参加协会的全部或者部分活动,但没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名誉会员和荣休会员的具体权益范围由理事会决定。如果需要,理事会可以设立专门服务名誉会员和荣休会员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主动退会

会员有退会自由。退会时,由本人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分会负责人进行退会情况沟通后,由秘书处报执委会备案生效。自动退会的会员, 如需恢复会员资格,遵循新会员入会流程。

第十一条  强制退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理事会讨论后,可以强制退会:

1. 会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

2. 言行有损协会声誉且情节严重者;

3. 有违法乱纪行为者;

4. 使用虚假申请材料申请入会者;

5. 品行不端且情节严重,并且有至少5 名正式会员实名申请强制其退会者。

被强制退会的会员可就理事会对其做出的退会决定要求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由监事长组织,由不超过 5 名非理事会员组成;如听证会做出与理事会相反决定,则理事会应就该强制退会事宜进行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的决议即为最终生效决议。

第十二条  会员资格认定及入会流程

协会会员的资格认定标准及入会流程由理事会遵循以下原则制定:

1. 候选人需认同协会宗旨及价值观,有成为协会会员的强烈愿望;原则上候选人需参加过总会或分会举办的活动。

2. 候选人必须是公司创始人及企业最高决策层的现任成员、企业主管合伙人级别或大型企业全国级别的高管;清华大学博士后或在校任职两年以上的全职教师且对清华大学有深厚感情并对 TEEC 高度认可,在所处行业有资深或重要影响力的候选人,可视同校友定向邀请入会。

3. 创业型候选人的企业成立时间应当大于两年且企业的营业额或融资规模不少于 5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

4. 入会申请的流程至少应包含以下步骤:

    4.1. 有至少三名 TEEC 会员作为推荐人;

    4.2. 由分会领导与申请人进行面谈沟通,评估是否满足入会条件;

    4.3. 至少有一位理事对申请人进行了当面的了解考察,确认对协会了解、高度认同协会宗旨和价值观。

5. 理事会讨论入会申请时,负责考察的理事应发表对申请人的意见,经全体参加会议的理事一致同意后,通过邀请申请人入会的决议。

6. 原则上同一企业中不能同时存在 1 名以上会员;对于有特殊影响力的公司,可以作为例外发展2 名会员。一个企业中非会员的优秀校友企业家, 可以邀请他们成为“TEEC 之友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组织结构

协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执委会及监事长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1. 年度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2. 会员大会的职责

    2.1. 修改协会章程;

    2.2. 选举协会主席和副主席;

    2.3. 选举非执委理事;

    2.4. 选举监事长;

    2.5. 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汇报;

    2.6. 听取协会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汇报;

    2.7. 经不少于决议日期当日登记在案的全体会员三分之二同意,否决理事会的决议。

章程修订案由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投票通过,获得参会会员半数以 上同意票数的章程修订案视为通过。

主席、副主席、监事长及应届改选的非执委理事由参加会员大会的会员投票选举产生。获得参会会员半数以上同意票数且得票数最高的候选人当选;如所有候选人的得票数均不过半数,则选出得票最高的、人数不超过席位数两倍的候选人,进入第下一轮全体会员投票选举,按照得票数由高到低的顺序当选。

3. 经理事会或经至少10名会员联名等其他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审议需要及时审议的协会重大事务。

4. 会员可以在会员大会会议地点出席会员大会,也可以以包括线上接入等其它能够与所有参会会员双向、即时交流的方式参会。

5.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大会决议获得过半数参会会员同意,即为有效决议。参会会员指会议当天记录在案的正式会员。

第十五条  理事会

1. 理事会的职责

    1.1. 决定协会的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及与之配套的重大决策;

    1.2. 审议并决定协会品牌的每项具体使用、会员的强制退会,及纪律处分等涉及TEEC核心利益的事项;

    1.3. 审议并决定协会的其它重要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协会发展资金的募集、会员发展战略及协会区域发展战略、协会政府关系、行业领域资源的开拓与维护、审议协会会计年度的预算、审议协会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等

    1.4. 制定包括会员资格认定标准及入会程序、主动的维护财务制度、处分制度在内的协会基本制度;

    1.5. 寻找和推选监事长候选人并报送会员大会;

    1.6. 章程修订草案的制定;

    1.7. 理事应当勤勉尽责,忠实、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积极、主动的维护协会的核心利益,践行协会的宗旨和价值观。

2. 理事会的组成

    2.1. 理事会由执委理事与非执委理事组成,协会主席为理事会主席。在任协会主席、协会副主席、各分会主席为执委理事;其它为非执委理事。

    2.2. 非执委理事候选人的资质

            2.2.1. 协会正式会员且正常缴纳会费;

            2.2.2. 入会时间满两年;

            2.2.3. 没有受到协会强制退会或者纪律处分;或者退会后重新入会后满两年;或者受到纪律处分后满三年。

     2.3. 非执委理事候选人的产生:

            2.3.1. 理事会推荐; 或

            2.3.2. 至少5名会员联名推荐;或

                2.3.3.  自荐且经至少 5 名会员附议。

       2.4.  非执委理事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全体参会会员投票(包括现场投票、通讯投票和委托投票方式)过半数,为表决通过。非执委理事不超过 12 名,任期三年,不得连任。

      2.5. 理事会至少每半年举行一次工作会议,正常情况下由理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原则上每次理事会要求全体理事到场参加,理事会重大决议,须经至少三分之二理事同意方可做出。

第十六条  协会主席

1. 主席候选人的产生

    1.1. 理事会推荐; 或

    1.2. 至少 10 名会员联名推荐;或

     1.3.   自荐且经至少 10 名会员附议;

2.  副主席候选人的产生

    2.1. 主席推荐;或

    2.2. 至少 5 名会员联名推荐;或

      2.3.  自荐,但有至少 5 名会员附议。

3. 正常情况下,理事会设主席 1 席,主席、副主席和国际副主席的席位总数不超过 8 席,任期均为两年。如遇重大变故或问题,可由理事会进行临时性调整,但需由会员大会投票通过。

第十七条  执委会

1. 执委会由执委理事组成。执委会主席、副主席由理事会主席、副主席对应兼任。

2. 执委会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讨论协会各项事宜的执行情况。

3. 如遇重大事件,可以召开执委会临时会议。任何执委均可要求召开执委会临时会议。

4. 正常情况下,执委会会议的召集人为执委会主席,执委会主席可以邀请负责具体工作的会员列席执委会会议。

5. 执委会会议须经至少半数执委参加,方可做出有效决议。

6. 执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根据执委会的部署,负责协会各项活动的组织和宣传等日常工作。秘书处可招聘专职或临时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监事长

监事长的职责是监督理事会的决策过程及组织协会章程中规定的听证会并及时将监事长的履职结果通报全体会员。监事长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分会及后备组织

1. 协会在北美东部、北美西部、日本、欧洲、北京、长三角和粤港澳、西南、西北、东南十个地区设有分会。会员可自由选择要加入的分会。各分会组织的活动,对全体会员开放。

2. 各分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分会会员自行投票选举产生。分会主席和副主席正常情况下任期两年;如遇重大变故或问题,可由分会自行调整,但需经分会会员大会投票通过。

3. 协会可以设立由协会领导的,以培育后备会员为核心目的的组织(例如青创会;组织的基本规章制度应当以本章程为基础制定并与本章程的原则、精神、宗旨、价值观、理念保持一致。组织的设立、管理等事项的规则由理事会制定。

第二十条  协会活动

协会的各种活动,原则上仅限会员参加,但经活动负责人慎重考虑后的事先许可,会员可邀请少量潜在会员候选人和相关人士参加活动,并报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协会收入的用途

1. 用于协会各项日常活动支出,主要是指面向全体会员的活动费用;其中一定比例用于分会活动使用经费,具体比例由理事会决定;分会经费的使用由分会决定;

2. 用于聘用秘书处专职和临时工作人员;

3. 举办年会;

4. 支持清华大学 TEEC思源计划等公益事业;

5. 其他理事会认为必要的预算事项。

第三章  修改及生效 

第二十二条  审议和修订

本章程为协会的纲领性文件,原则上每年审议一次,按照本章程中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第二十三条  章程修改议案的产生

章程修改议案可由以下两种方式产生:

1. 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

2. 一名会员提议,另外至少 4 名会员附议。

第二十四条  章程修改议案的通过

章程修改议案须由参加会员大会的半数或半数以上会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章程细则

章程中的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另行制定执行细则,并以理事会决议的形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生效

本章程于 2022 年 11 月19 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于当日生效

附录 章程更新记录

2004年无具体日期  工商备案基础版;

2007年无具体日期  初版;

2017年3月17日      上一次修订;